(2015)寒固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焕臣与孙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焕臣,孙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寒固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周焕臣,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孙友亮,男,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原告周焕臣与被告孙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焕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友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6日,被告孙友亮与李雅雯和康洪亮从原告处借款8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康洪亮已偿还34400元,余款4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孙友亮偿还借款40000元。被告孙友亮未予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被告孙友亮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原告借款74400元,由被告孙友亮及案外人李雅雯共同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至2014年10月15日还清。该借款到期后已偿付34400元,余款40000元至今未还。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孙友亮及李雅雯共同偿还欠款4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撤回了对李雅雯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撤回起诉申请书及其当庭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孙友亮欠原告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李雅雯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友亮偿还原告周焕臣借款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孙友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向玉人民陪审员 王延柱人民陪审员 朱其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姜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