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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商初字第0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中天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02653号原告苏州市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园路底新庄村(西环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宋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津梁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修,江苏建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中天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中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74元,减半收取1737元,由原告苏州市中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戈人民陪审员  邱火根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戴 静第页共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