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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金周与被执行人冯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03-1号申请执行人朱金周。被执行人冯明辉。申请执行人朱金周与被执行人冯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冯明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明辉在位于荆门市象山大道88号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冯明辉位于荆门市象山大道的房产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冯明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冯明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冯明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贺梦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