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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书漫与赵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漫,赵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张书漫。被执行人赵永刚。本院在执行(2015)萨法执字第575号张书漫申请执行赵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永刚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同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