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书漫与赵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漫,赵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张书漫。被执行人赵永刚。本院在执行(2015)萨法执字第575号张书漫申请执行赵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永刚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同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