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运与韩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韩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3567号原告王运,男,1957年8月9日生,汉族,职员,住德惠市。被告韩戈,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职员,住址同上。原告王运与被告韩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世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运诉称,2010年8月份,被告用自己的工资折及原告工资折抵押,从德惠市成达信用社贷款6万元。因被告没有及时还款,2013年后,信用社从原告工资折扣款52400.00元,经向被告索要,被告没有给付,要求被告韩戈给付52400.00元。被告韩戈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被告韩戈使用自己的工资折和原告王运工资折做抵押,从德惠市农村商业银行成达支行贷款6万元,因被告韩戈(借款人)未及时还款,从2013年1月起,银行将被告韩戈及原告王运(担保人)工资冻结,并先后五次从原告王运工资折扣款52400.00元,其余部分从被告韩戈自己工资折扣款。以上有原告王运当庭陈述及德惠市农村商业银行成达支行提供证明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运做为担保人,替代被告韩戈(借款人)还款后,被告韩戈应将垫付款52400.00元给付原告王运,原告王运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戈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运52400.00元。案件受理费1110.00元,返还原告555.00元,另555.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