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万荣与成都市五清拆迁服务中心、廖长五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万荣,成都市五清拆迁服务中心,廖长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董万荣。委托代理人黄豹,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五清拆迁服务中心。负责人廖长五。被告廖长五。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万荣与被告成都市五清拆迁服务中心、廖长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旌民保字第166号、2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成都市五清拆迁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石灰街支行,账号:4402213009006982980),另查封了登记在案外人张碧清(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日,住四川省眉山仁寿县板燕乡黄加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20301872X)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兴科北路8号6栋1单元1501号房屋一套。现原告、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7日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成都市五清拆迁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石灰街支行,账号:4402213009006982980)的冻结;二、解除对登记在案外人张碧清(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日,住四川省眉山仁寿县板燕乡黄加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20301872X)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兴科北路8号6栋1单元150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秀荣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斌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