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XX玲与被告刘胜、刘羿琦、曾庆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玲,刘胜,刘羿琦,曾庆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二初字第541号原告XX玲,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兴强,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胜,男。被告刘羿琦,女。被告曾庆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XX玲与被告刘胜、刘羿琦、曾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群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五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