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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5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从奉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从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5592号罪犯马从奉,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台椒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从奉犯抢劫罪,判处��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从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从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从奉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代理审判员  郑 星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