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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王玉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王玉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王和平,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王玉栓,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平与被告王玉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和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王和平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