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王玉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王玉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王和平,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王玉栓,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平与被告王玉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和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王和平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