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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210号原告:许某甲,女,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彭舒梅,泗县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许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宏独任审判。因被告张某外出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后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银玉、人民陪审员陈荣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舒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在外打工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夏天,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张某到原告家做上门女婿。××××年××月××日,生育儿子许某丙。后于2013年5月4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因性格上差异较大及生活习惯的不同,经常发生矛盾,关系日趋恶化。被告张某常年在外打工,其打工收入全部用于自己挥霍,从不过问原告及儿子的生活。原告及儿子的生活只能靠父母帮衬。更让人不可忍受的是被告有赌博恶习。2014年5月,被告张某外出从此和原��及家人失去联系。现在双方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许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承担6000元抚养费。被告张某未到庭未作书面辩解。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甲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在外打工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夏天,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张某到原告许某甲家做上门女婿。××××年××月××日,生育儿子许某丙。后于2013年5月4日补办结婚证。婚后被告张某常年在外打工,每年回来一、二次。2014年5月以后,被告张某外出和家人失去联系。原告许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证明、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证人房某、许某乙出庭作证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甲与被告张某虽然自由恋爱,但是婚后感情不合。从村委会证明、证人房某、许某乙出庭作证证言及原告许某甲陈述来看,原、被告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庭审中,原告许某甲要求抚养小孩放弃要求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许某丙由原告许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宏代理审判员  张银玉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弼弘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有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