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行非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金寨县国土资源局与黄朝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寨县国土资源局,黄朝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非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寨县。法定代表人:陈永开,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朝运,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金国土资罚决(2015)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4年12月30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4)11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批准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珠江路等道路项目建设用地25.3880公顷。黄朝运现有位于金寨现代产业园区仙花村三楼组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在此次征收范围内。金寨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2014年第28号《金寨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金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5日发布2015年第06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上述两公告告知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位置、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数额和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张贴公告。征地补偿款已全部拨付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金寨县国土资源局与黄朝运未能达成房屋拆迁安置协议,2015年1月18日,金寨县国土资源局向黄朝运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因黄朝运未交出征收土地,金寨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及《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2015年2月4日向黄朝运送达金国土资罚(2015)1号《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2015年2月11日向其送达金国土资罚决(2015)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15年5月11日向其送达金国土资执催字(2015)1号《催告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黄朝运既没有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交出被征收土地。本院认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路网建设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金寨县人民政府和金寨县国土资源局在实施征地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黄朝运房屋占用土地在征收范围内。黄朝运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金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金国土资罚决(2015)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金国土资罚决(2015)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玲审判员 桂 先 耀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江山(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