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与黄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329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负责人:牟果,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耀、郑春艳。被告:黄巧红,女,汉族,身份证号码:×××0545,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诉被告黄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侯嘉琳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