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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商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与徐晓兵、唐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徐晓兵,唐也,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商初字第001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负责人陈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体实,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小婷,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兵。被告唐也。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诉被告徐晓兵、唐也、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敬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倩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