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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俊林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林,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425号原告黄俊林,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33044508-4。负责人施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坤,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林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俊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俊林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元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