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一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力虎诉被告海城市东四型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虎,海城市东四型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00395号原告:王力虎。被告:海城市东四型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虎诉被告海城市东四型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力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城市东四型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力虎撤回对被告海城市东四型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雪代理审判员 路秋仪人民陪审员 金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宇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