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施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施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方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