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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执字第00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张应新与李维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新,李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执字第00526-1号申请执行人:张应新,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李维成,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淮南通盈商贸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舜耕镇上湖村马岗东组11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东路淮舜南路汽车站旁自建房(租房),身份证号3401211969041810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1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维成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李维成名下牌号皖D×××××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房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