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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彭国娟与黄俊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彭国娟。委托代理人王飞,仪征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俊安,男,1986年4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8604012519,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溪乾路二弄2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厂支公司,住所地:六合区新华路253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娟与被告黄俊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国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彭国娟负担。审判员  封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糜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