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909号原告孙某,男,199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刘某,女,1989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