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宁夏宏杰锅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雷学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宏杰锅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雷学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宁夏宏杰锅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吴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放,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佳,宁夏宏杰锅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雷学锋,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付娇龙,宁夏智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建勋,宁夏智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夏宏杰锅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杰公司)与被告雷学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放、柳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付娇龙、施建勋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付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委会研究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杰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从事锅炉安装与维修的企业。因锅炉的使用有一定季节性及不确定性,因此原告不需要长期、固定招聘员工。2014年7月,原告与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签订锅炉安装合同,由原告负责安装银川市兴庆区立达集团迎宾广场地下负一层的锅炉。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项工程转包给沈某乙。沈某乙雇佣被告从事具体安装工作,由沈某乙向被告发放报酬。被告和沈某乙之间形成劳务关系。2014年9月19日,被告酒后摔伤。2015年1月13日,被告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支持了被告的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雷学锋辩称,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准确,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安装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立达集团迎宾广场地下负一层的锅炉。2014年7月4日,原告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锅炉安装资质的个人沈某乙。后沈某乙雇佣被告安装锅炉,双方约定沈某乙每日支付被告工资280元,并提供食宿,被告的住宿地点位于该工地负一层的锅炉房。2014年9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与同住的司某喝了白酒后独自出去买东西,后一夜未归。2014年9月20日上午9时,被告被发现躺在距离锅炉房30米外的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的另一个工地的地下室,昏迷不醒,后被告被送往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015年1月13日,被告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支持了被告的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受伤后,银川市兴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被告受伤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了《关于宁夏宏杰锅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锅炉安装人员雷学锋受伤看病纠纷协调情况报告》,对上述查明情况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银兴劳人仲裁字(2015)70号裁决书、证人沈某乙的证言、《关于宁夏宏杰锅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锅炉安装人员雷学锋受伤看病纠纷协调情况报告》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之规定,原告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立达集团迎宾广场地下负一层的锅炉安装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安装锅炉资质的沈某乙个人,沈某乙又招用了被告,现被告受伤,原告应对沈某乙招用的劳动者,即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宁夏宏杰锅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学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宁夏宏杰锅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王惠宁人民陪审员 吴秀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