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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执民字第24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满夏与林文鱼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满夏,林文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424-4号申请执行人陈满夏。被执行人林文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苍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满夏与被执行人林文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林文鱼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林文鱼缴纳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900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林文鱼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林文鱼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名都8号楼1703室和苍南县巴曹镇镇南路156号房屋两间及���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人和嘉园1-3幢地下室车位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文鱼名下,上述房产本院均已查封,地下室车位已被本院拍卖还债,另二处房产尚在异议诉讼审理中;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文鱼名下,该车辆本案已查封,但因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文鱼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人和嘉园1-3幢地下室车位已被本院拍卖还债,另二处房产尚在异议诉讼审理中,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因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4)温苍龙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424号执行裁定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424-1号执行裁定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424-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异议之诉立案登记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林文鱼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苍执民字第24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开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