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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靠民三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华与被告刘永太、刘永生、刘永平、刘永明、刘永军、刘淑荣、刘淑敏、刘淑范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靠民三初字第00025号原告:刘玉华,女,1931年8月15日生,满族,农民。被告:刘永太,男,满族,农民。被告:刘永生,男,满族,农民。被告:刘永平,男,满族,农民。被告:刘永明,男,满族,农民。被告:刘永军,男,满族,农民。被告:刘淑荣,女,满族,农民。被告:刘淑敏,女,满族,农民。被告:刘淑范,女,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华与被告刘永太、刘永生、刘永平、刘永明、刘永军、刘淑荣、刘淑敏、刘淑范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本身权利的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成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炬人民陪审员  陈百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