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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曹金凤与王丽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曹金凤,女,1969年5月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丽敏,女,汉族,1971年10月生,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曹金凤申请执行王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我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王丽敏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丽敏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