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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雷志国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827号移送执行机构:荥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光才,男,1987年9月6日生,汉族,原籍住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孙龙赵村,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丹江路宏盛新城16号楼1单元。被执行人赵光才因犯盗窃罪,本院对其作出的(2014)荥法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2015)荥执字第827号执行通知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光才的银行存款扣划至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