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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黑民初字第0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汉新诉被告李保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新,李保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3665号原告刘汉新,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保维,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新诉被告李保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汉新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