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黑民初字第0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汉新诉被告李保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新,李保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3665号原告刘汉新,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保维,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新诉被告李保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汉新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