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辛某某诉某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旬邑县某某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辛某某,男。被告旬邑县某某煤矿,地址:旬邑县土桥镇指甲坡。负责人:吴某某,系该煤矿副总。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旬邑县某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需再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对被告旬邑县某某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周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姚二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