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调确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香群与习水县云峰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香群,贵州省习水县云峰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全文
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调确字第14号申请人杨香群,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胥湖,习水县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贵州省习水县云峰酒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临江管理区。法定代表人李华钢。申请人杨香群、贵州省习水县云峰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通知申请人杨香群接受本院询问,杨香群未按时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杨香群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审判员 吴相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梅显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