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珍仙、朱赤与朱赤、龚筱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珍仙,朱赤,龚筱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370号原告徐珍仙。委托代理人范伟林。被告朱赤。被告龚筱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珍仙诉被告朱赤、龚筱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珍仙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珍仙撤回对被告朱赤、龚筱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珍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胡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