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2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正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继红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正平,雷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169-1号申请执行人文正平,男。被执行人雷继红,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文正平的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继红的存款536765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