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执字笫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于宝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宝莲,杜文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笫258号申请执行人于宝莲,汉。被执行人,杜文程,汉,申请执行人于宝莲与被执行人杜文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城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杜文程在中国邮政银行栖霞支行62×××12账户的存款5100,00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铁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