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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史宝羊与陈付良、余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宝羊,陈付良,余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206号原告:史宝羊,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告:陈付良,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余振江,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宝羊与被告陈付良、余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宝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付良、余振江名下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史宝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付良、余振江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钱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