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胥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胥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497-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王宁,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汉族。被告胥岩,男,汉族。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胥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14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价值40万元的财产。现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胥岩价值40万元财产的查封。故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5条、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胥岩价值40万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邹利利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