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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行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连生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中行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许连生,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县人,农民,住南昌市安义县。上诉人许连生不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5)武登立初字第3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许连生要求武宁县林业局向其颁发山林权证的时间是在2013年12月,起诉请求武宁县林业局向其颁发山林权证,原审立案的时间是在2015年6月23日,行��起诉状的时间是在2015年元月30日,无论是按立案时间还是按行政起诉状的时间,上诉人许连生的起诉均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夏忠民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蔡妃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