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执字第1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2015)市中执字第1256-2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1256-2号申请执行人高XX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0日审结。该案(2013)市中商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处号账户上的存款306724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尹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