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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执字第1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2015)市中执字第1256-2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1256-2号申请执行人高XX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0日审结。该案(2013)市中商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处号账户上的存款306724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尹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