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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耿志玉与耿守宽、刘宝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志玉,耿守宽,刘宝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931号原告:耿志玉。被告:耿守宽。被告:刘宝娥,系耿守宽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志玉与被告耿守宽、刘宝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志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