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牟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686号原告刘某某,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某某,女,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雷家清,富顺县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牟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倩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余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