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狄国营与侯天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国营,侯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375号申请人狄国营,男,汉族,山东省滕州市姜屯镇沙东村人。被执行人侯天才,男,汉族,农民,山东省临清市八岔路乡柴庄村人。申请执行人狄国营与被执行人侯天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2013)莘民一初字第235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天才应给付申请人狄国营款7138.03元。经查明,被执行人侯天才在当地金融储蓄部门无存款,且在工商管理部门、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均无其他登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人当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3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增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