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谷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464号原告谷某。被告崔某。原告谷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调解,原告谷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张巧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秀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