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谭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