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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詹某某与被告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詹某某,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玉县。被告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公司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华县高塘镇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白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元,由原告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昊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