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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甫伟、王朝圆与王朝圆、任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甫伟,王朝圆,任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029号原告:杨甫伟。被告:王朝圆。被告:任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甫伟与被告王朝圆、任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甫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杨甫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