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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小润与巨步龙、刘凤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润,巨步龙,刘凤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马小润。被告巨步龙。被告刘凤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润诉被告巨步龙、刘凤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小润负担。审判员  米满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旭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