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占银国诉赵玥,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银国,赵玥,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占银国,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代理人杨航,黑龙江航远律师事务所。被告赵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馨园D栋1―2层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刘志诚。本院受理原告占银国与被告赵玥、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属于专属管辖。故该案应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