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海锋诉被告李振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锋,李振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73号原告杨海锋,女。被告李振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锋诉被告李振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锋与被告李振华自行和好,原告提出撤诉,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彪审判员 杜志钢审判员 石义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