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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海锋诉被告李振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锋,李振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73号原告杨海锋,女。被告李振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锋诉被告李振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锋与被告李振华自行和好,原告提出撤诉,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彪审判员 杜志钢审判员 石义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