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陈宗恒与陈锡苍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恒,陈锡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陈宗恒,男。委托代理人张巨欢,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惠玲,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陈锡苍,男。关于陈宗恒申请执行开平苍江橡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江开法民四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开平苍江橡塑实业有限公司应炭克款230286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475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由于拖欠多人款项,其财产已在另案整体查封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再依法进行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查封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再依法进行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2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梁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