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车河法与李建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河法,李建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953号原告车河法,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农民。被告李建旗,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河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分两次借款11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从2014年8月份要款,被告迟迟不归还,利息也不付。现要求归还本金15万元,利息15万元左右。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原告车河法与被告李建旗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借款人民币60万元,利息按月息2.5%计算,借款期限为6个月。以职业病医院PET/CT作抵押。2012年10月13日,原告给被告汇款60万元,同日被告给原告写承诺书一份。2013年2月20日,原告给被告汇款50万元。2014年11月29日,被告给原告写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2014年12月25日前还款40万元,余款30万元于2015年4月5日前还清。利息另再清。原告现认可归还本金95万元,分别为:2014年11月19日还28万元,2014年11月20日还10万元,2014年11月21日还2万,2014年12月24日还15万元,2014年12月25日还5万,2015年1月4日还8万,2015年1月12日还5万,2015年1月13日还5万,2015年1月20日还2万,2015年4月17日还10万,2015年4月28日还5万。利息从2014年7月以后未付。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汇款凭证、承诺书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归还本息。原告自认被告归还本金95万元及2014年7月以前利息已支付。故被告应偿还剩余本金15万元及2014年7月以后的利息。双方约定月息2.5%,即年息30%过高,可按年息24%计算。利息按被告分期付款后剩余本金对应期限计付,至开庭之日为13002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旗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车河法人民币15万元,并承担利息130026.6元。二、被告李建旗支付2015年7月22日至还清款项(本金15万元)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时小强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人民陪审员 窦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梁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