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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有才与被上诉人岳晓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有才,岳晓锋,XX,段立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有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月华,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晓锋,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段立成,男,汉族。上诉人刘有才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三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有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月华,被上诉人岳晓锋、XX、段立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刘有才给三被上诉人经营的长治市城区北京青年时尚餐厅进行装潢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双方对工程的价款各执一词。三被上诉人称已支付给上诉人工程款147024元,且已超额支付工程款13437元。上诉人称其只收到工程款37500元。本院认为,三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后提供的11支收据,共计款48500元,刘有才认可其中的37500元,本院审理中,三被上诉人仍未能提供其已支付给上诉人刘有才147024元工程款的相关收据。原审法院对三被上诉人庭审后提供的证据未组织质证就予以认定,程序违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三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瑞代理审判员  闫明先代理审判员  张路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