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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殷校权与阮林章、蒋引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殷校权,男,195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阮林章,男,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蒋引华,女,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校权与被执行人阮林章、蒋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沪一中一(民)终字第312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涛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