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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崔忠俊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百年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忠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百年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556号原告:崔忠俊,居民。委托代理人:夏建平,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法定代表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百年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1、22、2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忠俊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百年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忠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忠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忠俊负担。审判员  储鹏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