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陵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怀远县永安科技净化工程安装服务部与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永安科技净化工程安装服务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行初字第00051号原告怀远县永安科技净化工程安装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兰桥乡刘集街道明德小学西侧。负责人房勇,怀远县永安科技净化工程安装服务部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陈亮,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43号。负责人张军平,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原告怀远县永安科技净化工程安装服务部不服被告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宜人社工认(2015)第03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永安科技净化工程安装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远县永安科技净化工程安装服务部负担。审判长  向建军审判员  章富翠审判员  冯丽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 莉 百度搜索“”